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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5日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根据教育部《高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 因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在提运、外借或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设备仪器受震、受潮、腐蚀、生锈或帐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3、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4、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5、工作失职、指导失误、保管不当或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则;

6、发生事故时隐瞒不报、推御责任、态度恶劣;

二、 处理办法

1、 发生设备损坏丢失后,应积极设法挽回,减少损失,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迅速查清情况和分清责任,按财产赔偿处理权限,及时处理。对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2、单价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下列办法赔偿:

1)损坏、丢失次要零件,只计算零件修理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3)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则按受损程度计价赔偿;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主要零件无法修配的,按仪器设备原价的30% — 50%折价赔偿,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场价计算;

3、损失赔偿费原则上一次性交纳,无故拖延不交,教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交纳者,扣发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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