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场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教务处、科研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 负责学校层面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主要党政负责人是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学院分管院长作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学院要成立学院层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学院实验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实验室主任、实验员、课题组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务处、科研处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各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教育与准入的落实等情况,并督促实验室安全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第九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学院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三)对本学院的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四)定期组织本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定期组织本学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与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条 学院实验室主任、实验员、课题组负责人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每个分室以及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二)负责在本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教师、实验人员、学生和外访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三)负责本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环境卫生等制度的落实。
(四) 落实本实验室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实验
废弃物、仪器设备以及水电等日常安全管理。 掌握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的危险因素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五)定期组织对本实验室安全问题进行自查与整改。
第十一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旦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相关实验,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和处置方法,配合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 按照《南京财经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各项要求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
(一)每个实验室房间均须张贴安全警示牌,标明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实验室内外的废旧物品和垃圾,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加强环境保护。各实验室要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各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
(四)各实验室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 实验室房间备用钥匙由学院统一集中管理。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开展一切与实验教学无关的活动。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做好定期检验,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验室内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 实验室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须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 对实验室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隐患。
第十六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防护。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得借用或挪用。
第十八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准入与培训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 教师和学生参加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并通过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是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 各学院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要求实验、实践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在课前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践环节中存在安全风险点与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实验室安全的指导。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层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 1次。 学院层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 2 次。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建立日常巡查与定期检查制度,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 1 次。 各实验室须梳理出本实验室的风险源清单,每次检查全面覆盖,不得遗漏。 各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治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到位但安全隐患可以有效控制的, 要采取稳妥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后续整改方案。在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的安全隐患, 领导小组要下发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暂停使用实验室并限期整改。领导小组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超出整改期限未整改到位的, 相关实验室须暂停使用, 暂停该学院各级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以及相关经费申请, 结果记入学院考核。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南京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办法》,各学院可结合学院实际情况, 进一步细化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科研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