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人才培养、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工作水平也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实验室建设作为学校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工作,在学校整体改革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学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场所。
第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加强实验教学改革,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水平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为基本依据,从学校发展实际出发, 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行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实验室功能。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五条 各实验室须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及教务处统一安排,主动承担相应实验教学任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实验室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
第六条 实验室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开发实验项目、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完善实验环境,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人才。
第七条 实验室应加大对学生开放力度。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外,各实验室应不断增加开放型实验项目数量和开放时间,增加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供给, 使实验室成为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活动的主要场所。
第八条 实验室在满足各项教学需求后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各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实验技术和设备的潜在能力,积极参与各项科学研究。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十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实验室规划、建设、评估、调整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实验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全校实验室工作由分管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长任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校鼓励各学院依据学科专业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多学科、多专业共享的院级实验教学中心。
第十二条 教务处为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财务处、信息化建设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实验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参与全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本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 执行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 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全校各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全校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工作;
4. 配合财务处和学院做好各级实验室建设财政专项的申报、建设、验收等工作;
5. 配合相关部门和学院做好学校实验室用房调配;
6. 配合人事处和学院做好实验室主任聘任、实验室人员定编、定岗、考核、奖惩、晋升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成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牵头,实验室主任、系主任、实验教师参与的学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会研究学院实验室发展方向,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推进实验教学改革,解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各项困难。各学院要制定实验室工作年度计划,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负责实施。学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年度实验室工作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中心)的业务建设、日常维护、安全管理、承接和落实教学及科研任务、管理实验室师资队伍等工作。实验室(中心)主任须协助学院分管院长具体落实实验室相关年度工作,推进实验教学资源建设,推动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共享,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率。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人事处发文聘任,实验室(中心)主任接受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 设施及环境;
3. 有足够数量的仪器设备;
4.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
5. 有科学规范和完善齐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需遵循以下原则:
1. 适应需求原则。优先建设亟需的薄弱项目,立足满足实际的实验教学需求,不铺张浪费。新建实验室的方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2. 统一规划原则。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实行分类指导,加强协调,强化管理,提高效率。
3. 分步实施原则。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结合财力的实际,有重点地分步实施建设。
4. 资源共享原则。类型相似、功能相近的实验室不重复建设;同类型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不重复采购。各实验室的资源要做到共建共享,坚持对全校师生开放,满足全校的需求。
5. 职能分工原则。实验室管理按照职能分工,教务处代表学校行使实验室资源调度使用职权,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实验室资产监管职权,各受托管理单位具有实验室日常管理、开放以及财产保全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实验室根据功能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公共基础实验室,主要满足全校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的需要,此类实验室由学校实验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一类是学科专业类实验室,主要满足相关学科、专业实验教学需要,同时具备一定的科研和社会服务功能,此类实验室由学校委托相关学院负责建设和管理。
学校原则上不再新批建设机房类专业实验室,各级各类机房类实验室由实验实践教学管理中心代表学校统一集中管理和维护。机房类实验室数量和规模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教学需求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各学院管理的机房类专业实验室达到使用年限后,依据各实验室近三年来考核情况分类处置。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场地交回学校,教务处根据场地性质重新规划建设实验室或教室,逐步优化实验室结构;考核合格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场地可继续由学院建设其他类型的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设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管理部门严格管理。学校实验室建设的流程如下:
1. 项目立项。学院根据学校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向教务处提交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
2. 组织论证。教务处提请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3. 实施与监督。学院根据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反馈意见修改并完善项目申请书后,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设备和仪器的招标采购;学院负责具体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监督学院按照建设进度完成项目建设。
4. 组织验收。由项目建设学院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对照项目申请书中功能需求和仪器设备清单组织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教学场地普查活动,凡闲置的尚未通过建设规划的场地,由学校回收统筹建设。经过审批的建设项目,在正式立项以后,一年内如未进入建设流程,项目将自动终止,场地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各学院申请建立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鼓励与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多渠道筹措。除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外,要鼓励科研、捐赠、基金等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争取国家和省财政专项实验室建设经费。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师队伍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为实验室建设贡献力量。学校实验教师队伍包括: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实验员。学校确定各类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各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实验室主任确定人员的职责分工。实验教师队伍各司其职,同时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实验室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强实验教师的实验教学能力建设,重视实验员的培训与管理,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实现科学、规范管理。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资产、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 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减少物品的消耗和浪费;鼓励教师、实验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和实验仪器设备的研究、开发、改进和自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要进行安全教育,重点讲清楚实验室的安全规定、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化学危险品和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在购买、存放、保管、领取、使用等各环节都必须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购买需审批,存放需达标,保管需专人,领取需审查,使用需做安全预案。
第三十条 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采购和管理,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经费从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实验室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实验室工作的考核和评估制度。学校将建立实验室效益考核和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对各实验室进行综合效益考核与评估。相关考核与评估结果作为学院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等级优、良的实验室,对相关学院给予表彰,对实验室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年度考核等级不合格的实验室,相关学院必须整改,整改完成前停止相关经费支持;长期使用率低,仪器设备完好率差的实验室,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南京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定(试行)》 (南财大教字〔 2014〕 172号)同时废止,此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